?人性是惡的假設,是公證制度的前提,公證是溝通法律等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中和人性善惡的中介。
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國旺
人性是惡的假設,是公證制度的前提
隨著依法治國全面推開,隨著人們法律意識加強,公證在近年越來越為民眾所重視,成為利益相關方保護利益的武器。為什么要公證?說明在日常經濟社會生活中,存在非公正現象。從歷史看,由于人生本身的原因,存在非公正現象,是社會常態,這是因為組成經濟社會的人,其本性是善惡矛盾體。
孟子認為,人有向善之心,“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边@種人性本善的論述,即使在儒家思想為主導的《三字經》里,也不是很堅定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即使人性在出生時是善良的,也會因為在后天的利益爭奪中出現惡的傾向,因此,荀子堅決主張性惡論,“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這種判斷,或可以從孔子在《禮記》里提出的“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的中得到佐證。因為,人性最大的欲望,是“飲食”即生存需要,包括吃、穿、住、用、行、通訊等,“男女”即婚姻,即傳種接代、開枝散葉。如果從腦科學視角看,人存在快樂中樞與痛苦中樞,人性是離苦得樂的,滿足人性需要,則快樂,得不到滿足,就痛苦。
滿足人性離苦得樂的需求,如果符合當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法律規范,則為善;如果滿足人性需求超過當時經濟社會法律規范,或觸及法律底線,則為惡。我們的法律、法規、公司章程,都是為了確保我們的利益相關方在利益沖突時有基本的解決方案。無論從國學的角度,還是從肪科學引導的行為金融學的角度來講,由于人性是追求離苦得樂的,逐利行為如果沒有法規限制,就會放縱人性惡的膨脹。公證為金融發展保駕護航,就是借用司法等公權力限制人性逐利惡性膨脹;如果人性逐利超過法律邊界,任由惡的本性不限制住,經濟金融運行過程就可能爆炸,即出現危機。100多年來,金融危機周期爆發,就是人性逐利過程集體非理性之癲狂的表現。
公證是溝通法律等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中和人性善惡的中介
為了維護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人們以道德、風俗習慣和法律等游戲規則來約束人性之惡,放大人性之善。道德是人性善良的最高點,風俗習慣是人性善惡的中軸線,法律是人性之惡的最低點。為了防止人性的惡超過法律邊界,所以在法治制度等上層建筑基礎上延伸出與利益相關方的經濟基礎相結合的公證。法制、法治、立法、司法等,都是國家公權力向經濟社會運行過程中利益相關方提供的“公共產品”。生產這些公共產品成本昂貴,如果在經濟社會生活中,利益相關方動不動就進入司法程序,需要開發司法衍生品,以實現低成本、高效益高效率地滿足利益相關方對司法等公共產品的需求。隨著經濟社會越向高級形態發展,經濟金融化、金融資本化,利益相關方的權利義務責任越來越復雜,迫切需要提供公正公平公開的各類創新型的司法產品來滿足自然人或法人的需求。
因此,以公證為代表的司法衍生品,需要具備三大特征,即公證是對利益相關方逐利過程防止利益糾紛的預防針,是對沖利益相關方法律沖突的減振器,是促進經濟、社會特別是金融有序發展的催化劑。由于第三方中立的有國家公權力背書的公證介入,利益相關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在公證機構的有助下,按合法與事實為基礎進行公證,事先是明了關確立了自己的利益邊界,有效減少了明顯失去公平的利益糾紛;由于經濟社會發展越來越復雜,利益相關方的利益邊界可能隨著時間變化而出現差異,由于公證機構的介入與事先利益邊界的確定,新溢出的利益糾紛也可重新補充公證等形式進行化解,從而減少了利益沖突導致的社會經濟的“沖擊成本”;由于公證,利益相關方矛盾減少執行合同等效率大大提高,從而通過公證的中介和中作用,大大提高經濟金融運行過程的效率。
公證要發揮效果,需要確立三大標準和四個支點
因此,公證是以國家的公權力為背景,為利益相關方作出公平、公正的一個背書,它必須要達到三個標準:第一個標準,是否提高了我們經濟或金融運行過程中的效率。公證的目標是明確權益、確定義務、界定責任,如是,則減少磨擦、減少矛盾、減少沖突,提高效率;第二個標準,是否提高利益相關方的效用,通過公證利益相關方滿意度提高,社會效益提升,達到指利益分配的理想狀態,實現經濟金融運行過程中帕累托最優,即在公平與效率的"理想王國"下大家滿意度最高;第三個標準,經濟效益提升,要么是資金邊際效益提高,要么是生產經營成本下降,要么是利潤增長,要么是在同樣的時間下,生產更多更好的符合社會大眾需要的產品。為此,真正的對利益相關方之“三高”公證,需要掌握四個支點: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要實現對四支點的客觀公正公平的公證。隨著經濟運行金融運行越來越復雜,各種創新產品層出不窮,比如理財產品的合約、投資銀行的合同,里面包括但不限于權益組合、利益掉期、風險組合、風險對沖等內容,還可能涉及風險失控下利益轉移或風險轉移的內容,如股權投資合約中的“對賭協議”。因此,在金融資源、制度、管理、產品、技術、市場、工具等綜合創新條件下,金融產品可能合約標準的“簡化”形式與“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存,公證人員自身的素質必須過關,公證人員對新法律、新政策、新經濟、新金融要及時掌握,才能及時通過理清四個支點、提供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對經濟金融活動中事實清晰、公正公平的公證需要;否則公證效果或打折,或由公證轉向訴——進而提高社會成本、降低經濟金融運行效率、降低利益相關方的滿意度、降低經濟效益。因此,公證制度只有按三個標準、四個支點進行系統建設,公證為金融發展保駕護航的目標才能實現。
作者: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國旺
(編輯:趙竟皓)